福利企業被查補的稅款能否返還
問:某單位是經民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批準的民政福利企業。今年6月份,當地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單位進行檢查,查出應繳稅款25000元。該筆稅款是否能享受稅收返還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查補的稅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復》(財稅字[1998]80號文件)的規定,對于稅務機關、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等執法機關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查補的增值稅等各項稅款,必須全部收繳入庫,均不得執行由財政和稅務機關給予返還的優惠政策。因此,該單位被查出的這筆稅款不能享受稅收返還的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查補的稅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復》(財稅字[1998]80號文件)的規定,對于稅務機關、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等執法機關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查補的增值稅等各項稅款,必須全部收繳入庫,均不得執行由財政和稅務機關給予返還的優惠政策。因此,該單位被查出的這筆稅款不能享受稅收返還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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