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是否應出具專用收據
問:企業未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能否直接把提取的工會經費在稅前給予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扣除。”
同時,國稅函[2000]678號《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又明確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應出具專用收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扣除。”
同時,國稅函[2000]678號《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又明確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應出具專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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