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任職單位取得劇本使用費怎么繳稅
問:某電視臺文藝部的專職編創人員陳某,創作了一部電視劇并于今年6月在本臺拍攝,臺里支付給他劇本使用費1.8萬元。他在本單位任職,又是從本單位獲得收入,因此,按稅收政策規定,將他的這筆收入合并計入當月工資計算,代扣代繳了他的個人所得稅。陳某對此有疑義,認為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稅。請問,執行政策有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2]52號)《關于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從2002年5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規定的“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因與新文件精神不符,已經廢止。因此,陳某所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而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2]52號)《關于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從2002年5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規定的“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因與新文件精神不符,已經廢止。因此,陳某所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而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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