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廠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問:某酒廠銷售一批白酒,除收取相關價款外,另收取包裝物押金,合同約定三個月返還,請問此筆包裝物押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優質費、儲備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因此,該筆包裝物押金收入應并入銷售額一并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優質費、儲備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因此,該筆包裝物押金收入應并入銷售額一并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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