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資企業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標準的異同
問:對于內外資企業,企業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標準上,有什么異同呢?謝謝。
答: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分內企和外企,分別按不同的規定處理,對于內企,應該是銷售收入1500萬以內的,千分之五,超過1500萬的部分,按千分之三。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交際應酬費的列支標準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
1. 工業制造、種植、養殖、商業等企業,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2. 旅游、飲食、運輸、建筑、安裝、設計、咨詢、金融、租賃企業和其他服務企業,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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