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地點
問: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與總機構所在地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建立資金結算網絡,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開立的賬戶為分支機構所在地賬號,只能存款、轉賬、不能取款),各地實現的銷售,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貸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網上銀行存款賬戶。對于這種新的結算方式,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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