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用車拍賣車購稅如何計繳
問:浙江某縣市政園林管理處最近配備了一批市政工作用新車,并對原來淘汰的設有固定裝置的舊車進行了改裝拍賣處理。因為市政用車原來屬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享受免稅政策,現在舊車過戶要補辦車輛購置稅手續,可是都用了好幾年了,那免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呢?市政處的樊主任向常山縣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尋求幫助。
答:“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23號)文件對類似問題作了明確,其第二條規定:
(一)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第六條規定確定計稅價格。
(二)對于已使用未完稅的免稅車輛,免稅條件消失后,納稅人依照《車購稅征管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其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視同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日期。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車輛使用年限和計稅依據。
(三)對于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超過3年或行駛里程超過8萬公里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證明注明的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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