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受贈、獎勵的房產如何繳納契稅
(一)資料
私營企業主王某發生的房屋權屬轉移業務:
1.接受某單位以市場價值為120萬元的房產抵償其80萬元債務,王某另支付40萬元給債務方。當月,王某又將這棟房屋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中;
2.繼承房屋一套,市場價值20萬元;
3.接受某單位捐贈房屋一棟,市場價值40萬元;
4.接受政府獎勵住宅一套,市場價值50萬元。
(二)要求
根據以上資料,計算私營企業主王某應納契稅額。(當地政府規定,契稅適用稅率為4%)
(三)解答
王某應納契稅計算如下:
1.按規定,王某以債權換回的房產應繳納契稅,但王某以自有房產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產權所有人和使用權使用人未發生變化,不需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因此不再繳納契稅。
應納稅額=120×4%=4.8(萬元)
2.繼承的房產,免征契稅。
3.房屋贈與行為屬于權屬轉移行為。
應納稅額=40×4%=1.6(萬元)
4.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產,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應納稅額=50×4%=2(萬元)
綜上,王某應納契稅總額=4.8+1.6+2=8.4(萬元)
解題指導:
契稅的有關政策相對于其他稅種而言比較簡單,除上述內容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1)凡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含中外合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都是契稅的納稅人。
(2)“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4)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5)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規定,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
(6)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的政策問題,財稅[2001]161號文件作了如下規定:
①在公司制改造中,對不改變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對獨家發起、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發起人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準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征收契稅。
②企業合并中,新設方或者存續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如合并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則不征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③企業分立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
④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
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⑤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7)納稅人應于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私營企業主王某發生的房屋權屬轉移業務:
1.接受某單位以市場價值為120萬元的房產抵償其80萬元債務,王某另支付40萬元給債務方。當月,王某又將這棟房屋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中;
2.繼承房屋一套,市場價值20萬元;
3.接受某單位捐贈房屋一棟,市場價值40萬元;
4.接受政府獎勵住宅一套,市場價值50萬元。
(二)要求
根據以上資料,計算私營企業主王某應納契稅額。(當地政府規定,契稅適用稅率為4%)
(三)解答
王某應納契稅計算如下:
1.按規定,王某以債權換回的房產應繳納契稅,但王某以自有房產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產權所有人和使用權使用人未發生變化,不需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因此不再繳納契稅。
應納稅額=120×4%=4.8(萬元)
2.繼承的房產,免征契稅。
3.房屋贈與行為屬于權屬轉移行為。
應納稅額=40×4%=1.6(萬元)
4.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產,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應納稅額=50×4%=2(萬元)
綜上,王某應納契稅總額=4.8+1.6+2=8.4(萬元)
解題指導:
契稅的有關政策相對于其他稅種而言比較簡單,除上述內容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1)凡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含中外合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都是契稅的納稅人。
(2)“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4)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5)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規定,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
(6)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的政策問題,財稅[2001]161號文件作了如下規定:
①在公司制改造中,對不改變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對獨家發起、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發起人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準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征收契稅。
②企業合并中,新設方或者存續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如合并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則不征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③企業分立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
④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
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⑤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7)納稅人應于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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