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㈡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所有權贈與,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核定;
㈢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為交換價格的差額;
㈣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㈤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理由的,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㈡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所有權贈與,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核定;
㈢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為交換價格的差額;
㈣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㈤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理由的,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上一篇:契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下一篇:契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