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我公司建設生產廠房,所占用土地產權歸另一企業所有,在政府部門的協調下,他們起初同意轉讓土地給我公司,于是我們開始建設廠房,廠房建完時,土地出讓方又不同意轉讓土地,我們則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請問現在土地使用稅是否應交,如果應交,應由土地產權所有人交還是我公司交?廠房建成后閑置未用之前,房產稅是否應交?如果應交,我們這種情況,應由誰繳納?
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文件的規定:第四條 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部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這實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文件的規定:十九 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據此,貴公司與另一企業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其土地使用稅應按實際使用人納稅,房產稅應在自建的房屋建成之次月起征收。
提示: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