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還是評估金額
[問題]最近稅務稽查人員到我公司查賬,指出我公司房產稅交納不足。我們是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計算的房產稅金額,但公司為了融資對該房產進行了評估,評估金額大于房產原值,稅務稽查人員認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為評估金額,這種說法正確嗎?
[解答]稅務機關的這個意見是可接受的,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據此,企業如對其房屋進行了評估,并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賬價值,這時的賬面原值就是經評估后的原值。因此,企業應按評估后的賬面原值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即房屋評估增值的部分也要繳納房產稅。
[解答]稅務機關的這個意見是可接受的,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據此,企業如對其房屋進行了評估,并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賬價值,這時的賬面原值就是經評估后的原值。因此,企業應按評估后的賬面原值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即房屋評估增值的部分也要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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