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輔導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概述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范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繳納“三稅”(即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下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繳納“三稅”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施工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等業務,是營業稅的納稅人,而施工企業從事工業生產,其所屬預制構件廠、車間將預制構件用于企業所承包的工程等,按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為增值稅的納稅人。自然,施工企業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另外,施工企業代扣代繳營業稅、增值稅的,也應當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范圍。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稅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于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并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購,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與“三稅”同時繳納。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三稅”為計稅依據,指的是“三稅”的實繳稅額,并不包括企業因為沒有按期納稅所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違反稅法規定而應繳納的罰款。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實行差別稅率,其稅率分別為: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按照規定,企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的,縣屬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征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計算納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稅率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門用來核算企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該賬戶的貸方反映企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三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三稅”相同。比如,某施工企業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規定應當就其工程結算收入在B市繳納營業稅,相應地,也應當在B市繳納與營業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預繳稅款
對于按規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繳納“三稅”的納稅人,應在按規定預繳“三稅”的同時,預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于月度終了后在進行“三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四)稅款繳納
對于以一個月為一期繳納“三稅”的施工企業,應當在繳納當月全部“三稅”稅額時,同時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全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范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繳納“三稅”(即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下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繳納“三稅”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施工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等業務,是營業稅的納稅人,而施工企業從事工業生產,其所屬預制構件廠、車間將預制構件用于企業所承包的工程等,按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為增值稅的納稅人。自然,施工企業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另外,施工企業代扣代繳營業稅、增值稅的,也應當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范圍。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稅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于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并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購,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與“三稅”同時繳納。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三稅”為計稅依據,指的是“三稅”的實繳稅額,并不包括企業因為沒有按期納稅所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違反稅法規定而應繳納的罰款。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實行差別稅率,其稅率分別為: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按照規定,企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的,縣屬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征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計算納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稅率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門用來核算企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該賬戶的貸方反映企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三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三稅”相同。比如,某施工企業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規定應當就其工程結算收入在B市繳納營業稅,相應地,也應當在B市繳納與營業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預繳稅款
對于按規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繳納“三稅”的納稅人,應在按規定預繳“三稅”的同時,預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于月度終了后在進行“三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四)稅款繳納
對于以一個月為一期繳納“三稅”的施工企業,應當在繳納當月全部“三稅”稅額時,同時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全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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