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輔導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概述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范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繳納“三稅”(即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下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繳納“三稅”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里所說的個人包括個體戶和其他個人。從事貨物生產、商品流通和修理修配的個體戶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有的還是消費稅的納稅人;而從事交通運輸、建筑、服務等行業的個體戶,是營業稅的納稅人。自然,個體戶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范圍。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稅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于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并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的,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與“三稅”同時繳納。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三稅”為計稅依據,指的是“三稅”的實繳稅額,并不包括納稅人因為沒有按期納稅所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違反稅法規定而應繳納的罰款。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實行差別稅率,其稅率分別為: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按照規定,個體戶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的,縣屬個體戶按市區的規定稅率征稅。個體戶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計算納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稅率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處理
對于設置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的個體戶,應當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門用來核算其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
該賬戶的貸方反映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余額在貸方反映應繳而未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個體戶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額,應根據不同的稅收征收方式分別確定:對于采用定期定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個體戶,由稅務機關根據個體戶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核定每月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相應地根據核定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核定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于采用查賬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個體戶,應當根據個體戶發生的銷售額、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然后根據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計算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三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三稅”相同。
(二)納稅申報
個體戶應當于月度終了后在進行“三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在具體填制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時,對于定期定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個體戶,應根據核定的應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進行納稅申報。
對于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的個體戶,應當根據有關賬簿記載的銷售收入和應納稅額確定納稅申報表中各項目的具體數額。
(三)稅款繳納
個體戶應當于月度終了后在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繳納當月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范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繳納“三稅”(即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下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繳納“三稅”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里所說的個人包括個體戶和其他個人。從事貨物生產、商品流通和修理修配的個體戶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有的還是消費稅的納稅人;而從事交通運輸、建筑、服務等行業的個體戶,是營業稅的納稅人。自然,個體戶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范圍。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稅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于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并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的,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與“三稅”同時繳納。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三稅”為計稅依據,指的是“三稅”的實繳稅額,并不包括納稅人因為沒有按期納稅所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違反稅法規定而應繳納的罰款。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實行差別稅率,其稅率分別為: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按照規定,個體戶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的,縣屬個體戶按市區的規定稅率征稅。個體戶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計算納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稅率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處理
對于設置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的個體戶,應當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門用來核算其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
該賬戶的貸方反映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余額在貸方反映應繳而未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個體戶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額,應根據不同的稅收征收方式分別確定:對于采用定期定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個體戶,由稅務機關根據個體戶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核定每月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相應地根據核定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核定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于采用查賬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個體戶,應當根據個體戶發生的銷售額、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然后根據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計算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三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三稅”相同。
(二)納稅申報
個體戶應當于月度終了后在進行“三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在具體填制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時,對于定期定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個體戶,應根據核定的應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進行納稅申報。
對于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的個體戶,應當根據有關賬簿記載的銷售收入和應納稅額確定納稅申報表中各項目的具體數額。
(三)稅款繳納
個體戶應當于月度終了后在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繳納當月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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