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銀行承兌協議是指承兌申請人(即承兌匯票出票人)與承兌銀行簽訂協議,承兌申請人必須先向承兌銀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及提供擔保,在匯票到期后,銀行無條件向持票人憑票付款。若在匯票到期后,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存票款,銀行需先墊付款給持票人,再按規定將墊付款從墊付之日起即轉入承兌申請人的逾期貸款。
因此,銀行承兌協議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憑證,簽訂時不用繳納印花稅。但若發生了銀行墊付票款的情形,則承兌協議已轉換為銀行與承兌申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即從墊付之日起,銀行將相當于墊付款金額的資金貸與承兌申請人,對此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
因此,銀行承兌協議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憑證,簽訂時不用繳納印花稅。但若發生了銀行墊付票款的情形,則承兌協議已轉換為銀行與承兌申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即從墊付之日起,銀行將相當于墊付款金額的資金貸與承兌申請人,對此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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