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涉及的兩個“未列舉名稱”的準確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共有兩處涉及“未列舉名稱”的概念,一是該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二是該細則所附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兩個“未列舉名稱”的含義是不同的,現分述如下:
一、《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分布不廣泛,或產銷量較小的非金屬礦和有色金屬礦。因這部分礦產品不具有普遍性,國家不再統一列舉名稱,而是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同時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是指《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規定的應稅產品的部分納稅人,因規模較小,國家未對其明確劃分資源等級和確定適用稅額。對于這部分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一、《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分布不廣泛,或產銷量較小的非金屬礦和有色金屬礦。因這部分礦產品不具有普遍性,國家不再統一列舉名稱,而是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同時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是指《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規定的應稅產品的部分納稅人,因規模較小,國家未對其明確劃分資源等級和確定適用稅額。對于這部分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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