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減免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3.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繳納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繳納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轉讓時暫免計稅。
4.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時,可免予繳納土地增值稅;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免予繳納土地增值稅。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3.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繳納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繳納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轉讓時暫免計稅。
4.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時,可免予繳納土地增值稅;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免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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