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宅轉讓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非普通標準住宅(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guī)定計征土地增值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規(guī)定,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120平方米以下),不論何時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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