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是采用超率累進稅率計算的。只有先計算出增值率,即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例后,才能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
這種計算方法比較繁瑣,要分段計算,匯總合計。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率
[例1]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轉讓一塊已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轉讓收入1400萬元,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320萬元,開發土地成本65萬元,開發土地的費用21萬元,應納有關稅費77.7萬元。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下:
開發費用21萬元,未超過(320+65)×10%=38.5萬元,可據實扣除。
扣除項目金額=(320+65)×(1+20%)+21+77.7=560.7(萬元)
增值額=1400-560.7=839.3(萬元)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比例=839.3÷560.7=149.69%
應納稅額=839.3×50%-560.7×15%=335.54(萬元)
[例2]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轉讓高級公寓一棟,獲得貨幣收入7500萬元,獲得購買方原準備蓋樓的鋼材2100噸(每噸2500元)。公司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1450萬元,開發土地、建房及配套設施等支出2110萬元,支付開發費用480萬元(其中:利息支出295萬元,未超過承認標準),支付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47萬元。計算應納稅額如下:
收入額=7500+2100×0.25=8025(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1450+2110)×(1+20%)+295+178+47=4792(萬元)
其他開發費用實際支出比例=(480-295)/(1450+2110)=185/3560=5.2%
超過5%的限額,按5%計算如下:
(1450+2110)×5%=178(萬元)
增值額=8025-4792=3233(萬元)
適用級次=3233÷4792=67.5(%)
應納稅額=3233×40%-4792×5%=1053.6(萬元)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
這種計算方法比較繁瑣,要分段計算,匯總合計。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率
[例1]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轉讓一塊已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轉讓收入1400萬元,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320萬元,開發土地成本65萬元,開發土地的費用21萬元,應納有關稅費77.7萬元。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下:
開發費用21萬元,未超過(320+65)×10%=38.5萬元,可據實扣除。
扣除項目金額=(320+65)×(1+20%)+21+77.7=560.7(萬元)
增值額=1400-560.7=839.3(萬元)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比例=839.3÷560.7=149.69%
應納稅額=839.3×50%-560.7×15%=335.54(萬元)
[例2]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轉讓高級公寓一棟,獲得貨幣收入7500萬元,獲得購買方原準備蓋樓的鋼材2100噸(每噸2500元)。公司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1450萬元,開發土地、建房及配套設施等支出2110萬元,支付開發費用480萬元(其中:利息支出295萬元,未超過承認標準),支付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47萬元。計算應納稅額如下:
收入額=7500+2100×0.25=8025(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1450+2110)×(1+20%)+295+178+47=4792(萬元)
其他開發費用實際支出比例=(480-295)/(1450+2110)=185/3560=5.2%
超過5%的限額,按5%計算如下:
(1450+2110)×5%=178(萬元)
增值額=8025-4792=3233(萬元)
適用級次=3233÷4792=67.5(%)
應納稅額=3233×40%-4792×5%=105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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