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營銷員繳個人所得稅新規與舊規的核算比較
針對保險營銷員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下發的《關于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明確指出:保險企業營銷員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營銷員所發生的營銷費用,可在其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的基礎上按其每月收入的10%~15%的比例予以扣除(具體比例由各省地稅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之后再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
時隔4年,隨著保險業在我國的迅速發展以及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營銷員發生的營銷費用的扣除比例已明顯偏低,因此國家稅務總局于2002年8月下發了《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8號)。調整了扣除比例及方式:營銷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實際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額不超過25%的比例作營銷費用扣除,之后再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扣除比例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同時新的文件明確規定,傭金收入不得采用核定征稅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里以某營銷員當月取得傭金收入3000元為例,按新舊不同規定分別計算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來比較區別。按原規定(假定扣除比例15%),其應納稅所得額:3000-3000×5.5%-3000×15%-800=1585(元)(按5.5%減除的項目為營業稅金及附加,下同),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585×20%=317(元)。按新規定(假定扣除比例25%),其應納稅所得額:(3000-3000×5.5%)×(1-25%)-800=1326.25(元),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326.25×20%=265.25(元)。
新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
時隔4年,隨著保險業在我國的迅速發展以及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營銷員發生的營銷費用的扣除比例已明顯偏低,因此國家稅務總局于2002年8月下發了《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8號)。調整了扣除比例及方式:營銷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實際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額不超過25%的比例作營銷費用扣除,之后再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扣除比例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同時新的文件明確規定,傭金收入不得采用核定征稅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里以某營銷員當月取得傭金收入3000元為例,按新舊不同規定分別計算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來比較區別。按原規定(假定扣除比例15%),其應納稅所得額:3000-3000×5.5%-3000×15%-800=1585(元)(按5.5%減除的項目為營業稅金及附加,下同),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585×20%=317(元)。按新規定(假定扣除比例25%),其應納稅所得額:(3000-3000×5.5%)×(1-25%)-800=1326.25(元),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326.25×20%=265.25(元)。
新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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