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與工資應合并計算納稅
某地方稅務局依法檢查某醫院時,發現該醫院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獎勵是分開發放的,工資部分由財政部門委托銀行統一發放,獎金部分由醫院財務部門發放。在發放工資和獎金時,醫院和財政部門根據當次發放的工資和獎金數額分別做了計稅扣除,并繳納了個人所得稅,但到月底和年底時,工資和獎金兩項未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在檢查中,共發現該醫院少扣繳650人的個人所得稅21.64萬元。
該醫院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關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后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9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向個人支付與任職、受雇有關其他所得時,應將個人的這部分所得與財政部門發放的工資合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并就應納稅額與財政部門已扣繳稅款的差額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該醫院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關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后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9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向個人支付與任職、受雇有關其他所得時,應將個人的這部分所得與財政部門發放的工資合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并就應納稅額與財政部門已扣繳稅款的差額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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