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描述:根據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優惠政策。
如果一個生產性外資企業享受了“兩免,三減”優惠政策,經營期超過十年后,這個外資企業由生產性企業改為非生產性企業,原享受的“兩免,三減'優惠政策是不需要補繳享受的所得稅。如果這個外資企業在經營期沒超過十年,由生產性企業改為非生產性企業,是需要補繳享受的所得稅。請問我這樣理解對嗎?請給予回答?謝謝!
解答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八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您的理解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