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我司為外資企業,外方股東于今年初以我司應當分配予其的2006年度利潤進行了境內再投資,為此委托我司辦理相關再投資退稅優惠,我司2006年度所得稅率為24%+3%=27%,我們據稅法認為,退稅金額計算基數應當包括全部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即包含我們所繳納的地方3%部分所得稅,但主管稅務機關只準予給予我們所繳納的24%部分進行退稅。請問,地方所得稅部分能被辦理退稅嗎
答復: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 第八十二條:( 稅法第十條和本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再投資退稅,其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的規定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