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資企業雇員境外保險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中指出,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按照有關國家(地區)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的福利和獎勵制度,直接或間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雇員)向境外保險機構(包括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失業保險費、退休(養老)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險費,按照如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在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3、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雇員境外社會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核準的后續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的規定,由企業支付的但不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取消上述核準后,凡發生上述情況的,企業在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同時報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國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費用的法律文件復印件。當地稅務機關應對企業所報送的上述資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