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農電人員支付補償金可否扣除?
問:我供電公司撤消部分鄉鎮供電站所,在接受大量農村電力資產的同時,為了分流長期從事農電工作的臨時職工,特按工齡發放了安家費、生活困難補助和分流人員一次性補償金等。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檢查時,稅務人員對企業無償接受的農電資產準予稅前扣除,而對分流人員一次性補償金不準扣除。稅務人員這樣處理有何依據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企業無償接受農村電力資產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322號)規定:(一)對供電企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的規定無償接收的農村電力資產,并轉增國家資本金的,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供電企業無償接收的農村電力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取的折舊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二)對供電企業在接收農村電力資產時接受的用工人員的工資等費用,供電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的標準在所得稅前扣除;對支付給未被接受人員的各種費用(包括分流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供電企業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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