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公司代銷房產如何納稅?
問: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在僑鄉開發了一批別墅,委托馬來西亞、新加坡2家企業分別在該國代銷,請問我公司取得的售房收入和支付的代銷費用,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2號)規定: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于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應按境外企業向購房人銷售的價格,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
所以,你公司委托境外企業銷售房地產取得收入應在境內納稅,而支付給境外代銷企業的費用,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限額內經審核后可據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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