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超額要補繳企業所得稅
日前,稅務機關檢查時發現某電器公司2003年度分別兩次通過民政部門捐贈公益款18萬元,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該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將18萬元的捐贈款記入“營業外支出”,直接全額沖減企業會計利潤,未進行納稅調整。稅務人員指出,該項捐贈款只能抵減應納稅所得額9萬元,超過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補繳企業所得稅,并按有關規定處理。請問:為何《企業會計制度》允許全額列支,而稅法卻不允許呢?
答: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該公司財務人員的會計處理是沒有錯的。但是,企業賬面會計利潤并非就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營業外支出也并非就可以全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而應根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為了防止企業濫用捐贈條款,轉移利潤,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作了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繳納。因此,該電器公司對外捐贈允許扣除的限額為300萬元的3%,即9萬元。
答: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該公司財務人員的會計處理是沒有錯的。但是,企業賬面會計利潤并非就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營業外支出也并非就可以全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而應根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為了防止企業濫用捐贈條款,轉移利潤,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作了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繳納。因此,該電器公司對外捐贈允許扣除的限額為300萬元的3%,即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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