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取的價外基金要計入應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的一切收入,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基金(資金、附加)及收費,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都應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字[1997]22號、京國稅[1997]095號
依據:財稅字[1997]22號、京國稅[1997]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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