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工程款營業稅不能記入當期損益
問:某建筑企業將已申報繳納的營業稅171300元(其中,預收工程款部分營業稅33900元),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并于年終將其全部結轉到本年利潤。稅務檢查人員當即指出這樣處理導致企業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11187元(33900×33%),企業財會人員感到不理解,認為企業發生的預收工程款預繳的營業稅應該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同時,也應該直接結轉到當期損益中去。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倍撈髽I將預收工程款部分的“營業稅金及附加”記入當期損益,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配比原則。因此,縣地稅局稽查局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對該單位做出補繳企業所得稅11187元的決定是正確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倍撈髽I將預收工程款部分的“營業稅金及附加”記入當期損益,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配比原則。因此,縣地稅局稽查局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對該單位做出補繳企業所得稅11187元的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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