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主營收入的業務招待費如何列支
某公司從事貨物進出口代理業務,2002年除取得代理費80萬元外,無其他業務收入,公司全年列支業務招待費1.4萬元,年終公司財務人員對業務招待費按代理費收入5‰比例計算,對超過稅前列支的1萬元進行了納稅調整。問:這樣處理是否合理?
答:針對有些企業主要從事對外投資、代理等業務,沒有主營業務收入的情況,財政部《關于沒有主營業務收入業務招待費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251號)規定,凡是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或者營業等主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可以按不超過其所取得的各類收益2%的比例,在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必要的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取得的各類收益,包括投資收益、期貨收益、代購代銷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該公司無主營銷售(營業)收入,全年實際列支業務招待費1.4萬元,并未超過允許扣除項目金額1.6萬元,因此對業務招待費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答:針對有些企業主要從事對外投資、代理等業務,沒有主營業務收入的情況,財政部《關于沒有主營業務收入業務招待費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251號)規定,凡是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或者營業等主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可以按不超過其所取得的各類收益2%的比例,在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必要的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取得的各類收益,包括投資收益、期貨收益、代購代銷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該公司無主營銷售(營業)收入,全年實際列支業務招待費1.4萬元,并未超過允許扣除項目金額1.6萬元,因此對業務招待費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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