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用在稅前扣除有哪些規定
為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稅法對準予在稅前扣除的保險費用規定如下:
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可以扣除;
納稅人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扣除;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按規定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扣除;
納稅人為其投資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可以扣除;
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作為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可以扣除;
納稅人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扣除;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按規定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扣除;
納稅人為其投資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可以扣除;
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作為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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