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企業減免稅期限如何計算
我公司是2002年10月新辦的郵電通信企業。根據有關稅法規定,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減半征稅。請問減免稅期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3號]文件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新辦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一)(二)(三)(四)(七)款規定予以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如為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如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后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庫,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可按規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補。
因此,你公司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2002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從2003年起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3號]文件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新辦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一)(二)(三)(四)(七)款規定予以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如為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如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后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庫,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可按規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補。
因此,你公司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2002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從2003年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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