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農村義務教育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初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依據:財稅[2001]103號、京國稅發[2001]224號
農村義務教育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初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依據:財稅[2001]103號、京國稅發[2001]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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