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的申訴程序是怎樣的
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征稅、減稅、補稅或者退稅等有異議時,應當先按照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稅款,然后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書面申請復議。逾期申請復議的,海關不予受理。
海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納稅義務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復議。
海關總署收到納稅義務人的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制成決定書交海關送達申請人。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總署的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納稅義務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復議。
海關總署收到納稅義務人的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制成決定書交海關送達申請人。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總署的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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