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以到岸價格成交的進口貨物,怎樣確定其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以我國口岸到岸價格CIF成交后,經海關審定確認,即以這個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所包括的運費、保險費,在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海運進口貨物,計算至該貨物運抵我境內的卸貨口岸,如該貨物的卸貨口岸是內河(江)口岸,則應計算至內河(江)口岸;
(2)陸運進口貨物,計算至該貨物運抵關境的第一口岸為止,如成交價格中所包括在運、保、雜費計算至內地到達口岸的,關境的第一口岸至內地一段的運、保、雜費,不予扣除;
(3)空運進口貨物,計算至入境內的第一口岸,如成交價格為進入關境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則計算至目的地口岸。
(1)海運進口貨物,計算至該貨物運抵我境內的卸貨口岸,如該貨物的卸貨口岸是內河(江)口岸,則應計算至內河(江)口岸;
(2)陸運進口貨物,計算至該貨物運抵關境的第一口岸為止,如成交價格中所包括在運、保、雜費計算至內地到達口岸的,關境的第一口岸至內地一段的運、保、雜費,不予扣除;
(3)空運進口貨物,計算至入境內的第一口岸,如成交價格為進入關境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則計算至目的地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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