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是怎樣確定的
1986年12月6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該規定共九條,基本上采用了兩種原產地標準:
(1)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即進口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包括在該國的領土內開采的礦產品、植物產品、飼養的活動物、捕獵、捕撈產品以及在該國船只上卸下的、加工的產品等。與國際上的全部生產標準完全相同。
(2)實質性加工標準。指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該貨物的原產地。認定實質性加工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稅則四位數級稅目的改變;二是加工增值部分要占新產品總值的30%以上。達到二者中一項的標準即可。
以外,對機器、儀器、器材或車輛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及工具,如與主體同時進口而且數量合理的,按主體的原產地確定其原產地,分別進口時應按其各自的原產地確定。
我國原產地規定中對原產地證書的外國發證機關和直接運輸要求,未作出具體規定或具體要求。
(1)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即進口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包括在該國的領土內開采的礦產品、植物產品、飼養的活動物、捕獵、捕撈產品以及在該國船只上卸下的、加工的產品等。與國際上的全部生產標準完全相同。
(2)實質性加工標準。指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該貨物的原產地。認定實質性加工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稅則四位數級稅目的改變;二是加工增值部分要占新產品總值的30%以上。達到二者中一項的標準即可。
以外,對機器、儀器、器材或車輛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及工具,如與主體同時進口而且數量合理的,按主體的原產地確定其原產地,分別進口時應按其各自的原產地確定。
我國原產地規定中對原產地證書的外國發證機關和直接運輸要求,未作出具體規定或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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