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是怎樣確定的
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條規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這是我國海關估價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規定的完稅價格準則或完稅價格的定義。主要內容如下:
(1)海關審定。是指海關對納稅人所申報的價格進行審查確定,這是從立法上對海關審定完稅價格的授權,海關對商人申報的不真實或不正常的價格有權不予接受,并可對該進口商品按法律規定的完稅價格準則另行估價。
(2)成交價格。審價辦法規定,海關以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并對實際成交價格作出定義:即一般貿易項下進口或出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價格。
①它是指一般貿易項下貨物成交過程中達成的價格,而對于某些特殊靈活的進出口貿易方式,如租賃、寄售、易貨等貿易方式,則按審價辦法第三章的各條規定分別審定完稅價格。
②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是買方為獲取貨物的“唯一承諾”價格,買方應對貨物的轉讓和使用不受任何限制,在成交過程中也不應當存在其他影響貨物價格的因素。
③買賣雙方應相互獨立,沒有特殊經濟關系,或即使有特殊經濟關系,其成交價格不應受到這種特殊經濟關系的影響,否則,其成交價格不能成立。
(3)到岸價格。到岸價格是常見的國際貿易價格條件術語,即成本加運費、保險費的交貨價格。我國規定海關計算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價基是到岸價格,或者說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計算是以到岸價格的費用范圍為標準的。因此,實際成交價格條件如果是到岸價格的,均應調整為到岸價格,才可作為完稅價格。
在調整實付價格或計算完稅價格中應包括的運費、保險費時,我國審價辦法規定:
①海運進口貨物的運保費應計算至該項貨物運抵我境內的卸貨口岸。
如果該項貨物的卸貨口岸是內河(江)口岸,則應計算至內河(江)口岸。
②陸運進口貨物,計算至該項貨物運抵關境的第一口岸為止。如成交價格中所包括的運、保、雜費已計算至內地到達口岸的,關境第一口岸至內地一段的運、保、雜費,不予扣除。
③空運進口貨物,計算至進入境內的第一口岸,如成交價格為進入關境的第一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則計算至目的地口岸。
(1)海關審定。是指海關對納稅人所申報的價格進行審查確定,這是從立法上對海關審定完稅價格的授權,海關對商人申報的不真實或不正常的價格有權不予接受,并可對該進口商品按法律規定的完稅價格準則另行估價。
(2)成交價格。審價辦法規定,海關以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并對實際成交價格作出定義:即一般貿易項下進口或出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價格。
①它是指一般貿易項下貨物成交過程中達成的價格,而對于某些特殊靈活的進出口貿易方式,如租賃、寄售、易貨等貿易方式,則按審價辦法第三章的各條規定分別審定完稅價格。
②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是買方為獲取貨物的“唯一承諾”價格,買方應對貨物的轉讓和使用不受任何限制,在成交過程中也不應當存在其他影響貨物價格的因素。
③買賣雙方應相互獨立,沒有特殊經濟關系,或即使有特殊經濟關系,其成交價格不應受到這種特殊經濟關系的影響,否則,其成交價格不能成立。
(3)到岸價格。到岸價格是常見的國際貿易價格條件術語,即成本加運費、保險費的交貨價格。我國規定海關計算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價基是到岸價格,或者說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計算是以到岸價格的費用范圍為標準的。因此,實際成交價格條件如果是到岸價格的,均應調整為到岸價格,才可作為完稅價格。
在調整實付價格或計算完稅價格中應包括的運費、保險費時,我國審價辦法規定:
①海運進口貨物的運保費應計算至該項貨物運抵我境內的卸貨口岸。
如果該項貨物的卸貨口岸是內河(江)口岸,則應計算至內河(江)口岸。
②陸運進口貨物,計算至該項貨物運抵關境的第一口岸為止。如成交價格中所包括的運、保、雜費已計算至內地到達口岸的,關境第一口岸至內地一段的運、保、雜費,不予扣除。
③空運進口貨物,計算至進入境內的第一口岸,如成交價格為進入關境的第一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則計算至目的地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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