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國內及國際的重復征稅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具有稅收管轄權的主體向同一個納稅人對同一課稅對象征稅時就發生了司法上的重復征稅。這種重復征收類似的稅可能是國內的也可能是國際的。
當在一個聯邦國家內(例如南斯拉夫、瑞士等國家),具有同等地位的稅收管轄權主體(共和國或州等)都征收同一種稅的時候,就可能發生國內的重復征稅。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向同一個納稅人對同一課稅對象征收相類似的稅收的時候,例如一個人的同一筆所得在所得來源國被征稅,在這個人的居住國又被征稅,這樣就發生了國際上的重復征稅。國際重復征稅的最主要特征是:1.兩個或更多個稅收管轄權發生沖突。2.課稅對象法律上的同一性。
國際重復征稅要以通過單邊減免稅(如果國家稅法許可的話)或簽訂雙邊或多邊避免重復征稅協定的方法加以避免或減輕。根據稅收協定,對某一項所得的征稅權往往被歸屬于協定國中的某一個國家,或者是所得的來源國,或者是所得的接受者或所有者的居住國。不過,有時協定規定兩國對同一課稅對象都有征稅權,其中一國的征稅權限制在一個特定的百分比限度內,通常是在所得來源國征收預提稅作為對該所得的最終稅收。居住國在避免重復征稅時通常采取的辦法是:對根據協定將在另一國征稅的所得給予在本國免稅的待遇,或者是對在其他國所納的稅準許在本國進行稅收抵免。如果不采取這樣的辦法不能避免重復征稅。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相應的主管當局通過互相達成協議也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當在一個聯邦國家內(例如南斯拉夫、瑞士等國家),具有同等地位的稅收管轄權主體(共和國或州等)都征收同一種稅的時候,就可能發生國內的重復征稅。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向同一個納稅人對同一課稅對象征收相類似的稅收的時候,例如一個人的同一筆所得在所得來源國被征稅,在這個人的居住國又被征稅,這樣就發生了國際上的重復征稅。國際重復征稅的最主要特征是:1.兩個或更多個稅收管轄權發生沖突。2.課稅對象法律上的同一性。
國際重復征稅要以通過單邊減免稅(如果國家稅法許可的話)或簽訂雙邊或多邊避免重復征稅協定的方法加以避免或減輕。根據稅收協定,對某一項所得的征稅權往往被歸屬于協定國中的某一個國家,或者是所得的來源國,或者是所得的接受者或所有者的居住國。不過,有時協定規定兩國對同一課稅對象都有征稅權,其中一國的征稅權限制在一個特定的百分比限度內,通常是在所得來源國征收預提稅作為對該所得的最終稅收。居住國在避免重復征稅時通常采取的辦法是:對根據協定將在另一國征稅的所得給予在本國免稅的待遇,或者是對在其他國所納的稅準許在本國進行稅收抵免。如果不采取這樣的辦法不能避免重復征稅。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相應的主管當局通過互相達成協議也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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