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類總規則具體有哪幾條規定
根據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制訂的《協調制度注釋》,歸類總規則具體有以下六條規定:
(1)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稅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稅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按下述規則確定。
(2)稅目所列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進口或出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稅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貨品。稅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第三條規則歸類。
(3)當貨品按第二條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①列名比較具體的稅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稅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散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稅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稅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②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上款歸類時,在可適用本款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③貨品不能按照前兩款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稅目。
(4)根據上述規則無法歸類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貨品的稅目。
(5)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于下列貨品的歸類:
①制成特殊形狀僅適用于盛裝某個或某套物品并適合長期使用的照像機套、樂器套、繪圖儀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并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本款不適用于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②除上款規定以外,與所裝貨品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6)貨品在某一稅目項下多子目的法定歸類,應按子目條文或有關的子目注釋以及以上各條規則來確定,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一數級上進行。除本稅則目錄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注、章注也適用于本規則。
(1)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稅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稅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按下述規則確定。
(2)稅目所列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進口或出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稅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貨品。稅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第三條規則歸類。
(3)當貨品按第二條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①列名比較具體的稅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稅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散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稅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稅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②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上款歸類時,在可適用本款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③貨品不能按照前兩款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稅目。
(4)根據上述規則無法歸類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貨品的稅目。
(5)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于下列貨品的歸類:
①制成特殊形狀僅適用于盛裝某個或某套物品并適合長期使用的照像機套、樂器套、繪圖儀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并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本款不適用于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②除上款規定以外,與所裝貨品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6)貨品在某一稅目項下多子目的法定歸類,應按子目條文或有關的子目注釋以及以上各條規則來確定,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一數級上進行。除本稅則目錄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注、章注也適用于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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