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集團公司向銀行貸款,再轉貸給下屬公司,集團公司向下屬公司收取銀行利息歸還銀行,同時收取一定費用,這樣操作該如何繳納營業稅?
[解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7號)規定:“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根據上述規定,集團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但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上述情況中集團統一借款給下屬公司使用,但還要向下屬公司收取一定費用,類似上述規定,集團收取貸款費用將會被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因此要以收取的費用與銀行利息之和(收取的利息全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