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代理業涉及的業務內容比較龐雜,所以在營業稅的繳納上存在一些爭議,我們下面結合國稅發[1993]149號、財稅(2003)16號,國稅發〔2003〕69號,京地稅營[2001]507號的相關規定,對代理業的營業稅問題進行一下總結。
一、概念解讀 什么是代理業
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包括:(1)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2)代辦進出口,是指受托辦理商品或勞務出口的業務。
(3)介紹服務,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
(4)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托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金融經紀業、郵政部門的報刊發行業務,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代理業適用的稅率
代理業企業適用服務業稅目,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三、代理業的計稅依據
代理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代理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經營代購代銷、代辦進出口、報關轉運、介紹服務、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業務所取得的手續費、管理費、介紹費、介紹費、傭金、報酬金等項收入。
四、各行業代理的具體規定
根據相關的規定:
(1)貨運代理服務包裝托運、貨運代理業務屬于代理服務業務,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業務收入減除實際代為支付的運輸標的直接費用后的余額。
運輸標的直接費用包括:保險費、陸路運費、海運費、空運費、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包裝費、倉儲費、報關費、代繳港雜費、三檢費、裝卸搬運費。
(2)代售卡業務營業稅征稅范圍內各類消費卡銷售單位,凡不直接從事消費卡標的業務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額減除實際支付給消費卡標的經營業戶的消費標的對應結算金額,僅就其余額部分照章征收營業稅。
同類銷售單位,凡在消費卡銷售收入之外向相關業務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續費的,對其手續費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3)企業代收費業務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各類企業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委托代收的各類稅費,凡未按委托方規定期限實際結算上繳、或無規定期限且未上繳的部分,應并入相關業務營業額,照章征收營業稅。
(4)廣告代理業務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展銷、展覽、考察組辦業務展銷、展覽組辦業務,屬于代理服務業務,對其取得的收入,允許以扣除實際代付的場租費、展臺搭建費和參展客商差旅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照章征收營業稅。
異地考察組辦業務,暫比照旅游業營業稅征收規定執行。
(6)委托代辦業務納稅人從事委托代辦業務,應就其全部收入額減除其實際代付屬于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委托人承擔的各項費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辦業務受理者支付的各類服務費等)后的余額,按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7)拆遷代理業務拆遷代理單位協助各級政府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向被拆遷者實際結算轉付的拆遷補償費,可不計入其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8)餐飲中介業務服務性單位從事的餐飲中介服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