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包銷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2003-04-0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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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一年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房產交給該公司,該公司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進行銷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客戶開具房產銷售發票,該公司收取差價和手續費,在合同期滿未售出的房產由該公司收購。
根據國稅函[1996]684號文件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末售出,由包銷商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