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收到不少客戶有關學生公寓應納營業稅的咨詢問題。不少企業對于學生公寓免征營業稅的概念不是很清晰,現將有關的營業稅減免稅,以及營業稅應征稅的稅務問題歸納如下:
1.學校出地,企業(個人)出資共同開發學生公寓,學校自公寓建成驗收之日起享有所有權,出資者享有20——30年不等的收取學生住宿費的權利,對出資者按照縣(含)以上物價、教育、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學生住宿費,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有關
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7號)第四條的規定,給予免征營業稅。
2.對學校出地、出資者出資共同開發學生公寓,學校取得學生公寓所有權,出資者取得一定年限的收取學生住宿費權利的行為,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征稅。對學校應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對出資者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二者的營業稅計稅依據均應根據出資者建設學生公寓的投資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