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機構的工商注冊登記內容中僅規定為銀行信貸業務提供聯絡或其他輔助性工作,沒有兼營咨詢業務,且實際沒有從事咨詢業務的,可界定為非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
代表機構的工商注冊登記內容中有兼營咨詢業務或雖沒有兼營咨詢業務,但實際從事有償咨詢業務的,應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按期申報納稅。
對銀行代表機構從事銀行信貸業務以外的投資、市場等有償咨詢業務,可以按以下方法確定收入計算征收營業稅:
①能夠提供收費
憑證的,可據實確定收入計算納稅,其中代表機構與其總機構共同進行的咨詢業務,可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咨詢收入,以不低于50%的比例,確定為代表機構的應稅收入。
②代表機構從事咨詢業務,如不能提供準確的收入憑證確定其實際收入額的,或者無法采用適當的比例核定代表機構收入額的,可采用按經費換算收入的辦法計算征稅。采取按經費換算收入的辦法計算征稅時,可僅以代表機構提供咨詢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額為基數計算換算。當代表機構不能合理地計算咨詢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額時,經稅務機關的同意,可以按照人員、工資等比例,確定代表機構從事咨詢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