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貸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摘自《消費稅實施細則》)
(五)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憑據的當天;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1994年12月24日[94]財稅字第095號通知)
(六)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征稅環節后,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口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不退消費稅。
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行規定征稅。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貸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摘自《消費稅實施細則》)
(五)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憑據的當天;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1994年12月24日[94]財稅字第095號通知)
(六)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征稅環節后,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口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不退消費稅。
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行規定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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