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一)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納稅人生產的、于銷售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的應稅消費品。
(摘自《消費稅實施細則》)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納稅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
(摘自《消費稅實施細則》)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摘自《消費稅實施細則》)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五)金銀首飾消費稅
1、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2、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1994年12月24日[94]財稅字095號通知)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納稅人生產的、于銷售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的應稅消費品。
(摘自《消費稅實施細則》)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納稅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
(摘自《消費稅實施細則》)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摘自《消費稅實施細則》)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五)金銀首飾消費稅
1、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2、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1994年12月24日[94]財稅字095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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