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銷返利如何計算增值稅
針對平銷行為,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0月13日《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應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利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例:某商業企業(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向某自行車廠購進自行車3000輛。貨款結算后,生產廠向該商業企業支付回扣117元/輛,該商業企業共收到銀行存款351000元。
如果該款在2004年7月1日以前收到的,應沖減的進項稅額=351000元×17%=59670元。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51000
貸:商品采購——自行車 29133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9670
借:商品采購——自行車 291330
貸:庫存商品——自行車 291330
如果該款在2004年7月1日以后收到的,應沖減的進項稅額=351000元÷1.17×17%=51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51000
貸:商品采購——自行車 3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1000
借:商品采購——自行車 300000
貸:庫存商品——自行車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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