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減值需作進項稅調整嗎?
問:我們是浙江省一家建材生產企業,近期對企業進行了改制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資產評估。根據評估報告,我們有一部分賬面價值為30萬元的鋼材,目前評估價僅為25萬元。請問,這樣的損失進項稅額是否要作調整?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此,你們對這部分鋼材5萬元的減值可不作增值稅進項調整。
上一篇:銷售免稅貨物能否開專用發票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