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形式的分支機構對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有利?
問:某企業是一家工業企業,并且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企業計劃成立一個銷售公司,因銷售公司屬于商貿企業,作一般納稅人認定比較復雜。請問,怎樣可以使新成立的銷售公司也順利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規定,2004年8月1日起,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在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后,才能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但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國稅發〔1994〕第059號)規定,在同一縣(市)的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因此,只要設立一個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問題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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