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四類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享受退稅優惠?
問:哪四類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享受退稅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文件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的下列四類產品,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一)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自產產品配套出口給進口本企業產品外商的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配件、配件;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套產品的。
(三)集團公司收購成員企業生產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出口退稅:經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收取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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