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征物業稅,無論從哪個方面看都是大勢所趨。但物業稅又是一個系統工程,牽涉行業多,涉及范圍廣,關系到每個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操作不好還會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就目前看,開征物業稅還面臨不少政策瓶頸。
1、平買貴用問題。開征物業稅,從理論上講,在購買新房這一環節上,消費者至少可降低10%至20%的購房成本,使購房者的“門檻”大為降低。但是,根據國際慣例,征收不動產的物業稅需要有關部門定期對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每年按照評估價值對房地產所有者征稅,因此稅值會隨房產的升值而提高。這將有可能導致住宅商品房的“平買貴用”現象,特別是對于那些家庭經濟實力不強,只是因購房“門檻”降低而購置房屋的消費者來說,有可能買房容易養房難了。
2、新房舊房問題。目前許多買房人已經在房價中一次性繳納了多年的土地稅費,而物業稅一旦開征,對所有的房地產一律按新法收稅,則對已經購房者來說,一來將大大增加其負擔,二來也是重復征稅。還有人擔心,開征物業稅后,“買房出租”的利潤會“縮水”,進而動搖投資類物業的市場前景。
3、自住物業與經營性物業問題。物業稅的征收必須顧及納稅水平與收入水平、稅負能力的對稱性。以納稅能力衡量,經營性物業與純消費性物業的性質是不同的。后者是純支出,而前者則通過房屋出租收取利潤,如果兩者按相同稅率征取,則會失去物業稅有效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功能。
4、普通物業與豪宅問題。筆者認為,對普通住宅和高檔豪宅應征收不同稅率的物業稅,這不是“殺富”,不同稅率所表達的將是社會“公平”的要求。
綜上所述,開征物業稅是必然選擇,也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在物業稅開征前,一定要科學計劃、嚴密組織,不僅要設定合理的稅負,還要明晰產權,實行嚴格的產權登記制度,要逐步建立規范的房地產評估機制,要正確處理好物業稅的法律關系,保障公民的利益。為此,筆者認為,開征物業稅必須清除政策瓶頸。
1、要建立健全嚴密的財產登記制度。為配合物業稅的開征,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與財產相關的法律制度,對公民與法人合法收入與財產進行界定與保護,繼續對財產管理予以規范。需要個人和家庭之間的財產轉讓、繼承、受讓、捐贈等行為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以便為物業稅及財產稅制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持。物業稅的征管是建立在財產登記制度的基礎上的,鑒于我國目前財產登記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私有財產登記制度尚無法律規定,因此,要盡快建立健全財產登記制度。如財產實名制,確保財產稅稅基準確,防止轉移。
2、要完善土地供應機制。為防止開發商盲目開發、濫用土地的行為,保證土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政府在施行物業稅后,必須加大政府的宏觀調控,建立科學的、嚴格的土地供應機制。各地方政府應當加強土地的統一規劃,保證城市整體功能的協調。對開發商供應土地時要加大審核力度。
3、要采取一定的過渡措施。由于開征物業稅是一項系統工程,牽涉行業多,涉及范圍廣,關系到每一個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個敏感的話題,所以可以在新稅法實施的一定期限內,對老的房地產采取老政策;也可以對收入水平或住房價值在一定標準以下的城鎮居民和農民減免征稅,使低收入的居民和大多數農民在一定的時期內不用負擔物業稅;同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縮小減免稅的范圍。對新房和舊房是否可以采取不同的稅率和征稅辦法,新房稅額的調整考慮土地出讓金的因素,而舊房的稅率暫時不含土地出讓金并入的因素。也就是說,對目前買了已經包含以上稅費的購房者將來最好能減免物業稅。
4、要規范房地產價值評估體系。根據國際慣例,征收物業稅需要有關部門定期評估房地產的價值,而目前國內物業價值評估體系遠未完善,如何合理評估不斷變化的房地產價值從而據以征收物業稅也將是有關方面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否則,體系未建立,配套不完善,市場不規范,在此情況下,開征物業稅就很容易引發各種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因此,物業稅的征收必須建立在財產估價的基礎上,準確的評估財產價值是確定物業稅的關鍵。目前我們首要解決的是整頓評估市場、建立規范的評估制度,培養評估人員。建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專門財產評估機構每3-5年評估一次。